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辦局、直屬企事業單位,駐梅有關單位:
《梅河口市高齡老年人生活津貼發放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2024年8月30日第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梅河口市高齡老年人生活津貼發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高齡津貼發放管理工作,根據《吉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基本養老服務機制建設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辦發〔2023〕14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齡老年人生活津貼(以下簡稱“高齡津貼”)發放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分類分檔、分級負責、屬地動態管理。
第三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高齡津貼復審、確認、發放、管理等工作;街道(鄉鎮)負責高齡津貼初審、日常管理等工作,社區(村)承辦有關事務。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高齡津貼發放工作資金籌集和撥付工作。
第二章 補貼范圍與標準
第五條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申請高齡津貼。高齡津貼初始發放依據為申請人身份證記載的出生年月。
第六條 高齡津貼發放標準:
(一)80—8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25元,其中80—89周歲城鄉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
(二)90—9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120元;
(三)100周歲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800元。
第七條 享受城鄉低保待遇的高齡老年人生活津貼,按照分類原則,采取加發低保金方式,從省級補助的救助資金中解決,其他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市委、市政府安排統籌解決。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八條 申請高齡津貼時,申請人(代辦人)按規定填寫《梅河口市高齡老年人生活津貼申請確認表》,提供申請人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含集體戶口)原件及復印件,本人近期小二寸免冠照片3張,個人銀行賬戶。如委托他人辦理的,應當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書或親屬關系證明。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老年人可以在符合年齡條件前一個月,申請辦理高齡津貼。
申請要件齊全的,街道(鄉鎮)、市民政部門逐級審核通過,申請要件不齊全或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審核部門告知具體理由。
第四章 發放與補發
第十條 高齡津貼實行社會化發放。確認生存狀況后按月足額存入申請人個人銀行卡(存折)。
第十一條 超期申請辦理高齡津貼的,信息準確無誤的,從符合條件當月起補發,補發從2024年1月1日起。
第十二條 戶籍由外市遷入的,從符合戶籍和年齡條件之月起補發。
已故已申請(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交申請且材料齊全的視為已申請)的高齡老年人,在符合條件的生命存續期給予補發。
第五章 變更與終止
第十三條 戶籍遷出當月的高齡津貼由本市發放,自遷出的次月停止發放。如本市與遷入地高齡津貼標準不一致的,不予補差和退回。
高齡津貼因年齡增長變化需要調整發放標準的,需要提出變更申請。
街道(鄉鎮)負責對長期在戶籍地外居住的高齡老年人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 老年人個人信息(姓名、現住址、戶籍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銀行賬戶等)發生變更時,老年人或其代辦人應在變更當月主動告知老年人戶籍所在地社區(村)。
第十五條 享受高齡津貼的老年人去世后,其子女或親屬應當于高齡老年人去世之日起15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村)報告,社區(村)憑死亡證明辦理終止發放登記,報街道(鄉鎮)審核,報市民政部門備案,并于死亡的次月起終止津貼發放。其子女或者親屬不能提供死亡證明的,社區(村)可以憑經子女或者家屬確認簽字的書面材料,辦理高齡津貼終止發放登記手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嚴格按照程序做好高齡津貼發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動態管理和統計報告制度,切實做到不漏發、不超發。
第十七條 高齡津貼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套取、擠占、截留、挪用和延時發放。
第十八條 老年人或者相關人員以虛報、冒領、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或者多領高齡津貼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追回多發部分資金。拒不退還的,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 公眾對已批準或已享受高齡待遇人員持有異議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或者民政部門舉報。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發放高齡老年人生活津貼的通知》(梅政辦發〔201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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