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關工作要求,現將《關于印發梅河口市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以下簡稱《職責分工》)(梅政辦發【2024】6 號)解讀如下:
一、文件的出臺背景
按照《吉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貫徹落實“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 》(吉環大氣字〔2023〕4 號 )《吉林省生態環境保護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吉林省2024年噪聲污染防治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吉環領綜辦【2024】7號)要求,結合我市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實際需求,明確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二、主要內容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污染防治法》),加強噪聲監督管理,明確監管責任,市政府決定對《噪聲污染防治法》尚未明確職能部門的13處條款予以明確。
1.《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由市生態環境局、交通局、住建局、公安局、城管執法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市住建局負責出具連續施工作業的證明, 并監督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市生態環境局配合。
3.《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由市住建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款由市交通局負責監督管理。
4.《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由市公安局負責監督管理。
5.《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市工信局負責對使用生產淘汰的設備, 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藝的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對生產、 銷售超過噪聲限值的產品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6.《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監督管理。
7.《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市住建局負責對違反此條款的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行使行政處罰權, 市生態環境局配合。
8.《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市住建局負責對違反此條款的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行使行政處罰權, 市生態環境局配合。
9.《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由市交通局負責監督管理。
10.《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由市交通局負責監督管理,市生態環境局配合。
11.《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市公安局負責對違反本條款相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行使行政處罰權。
12.《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市公安局負責對違反本條款相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行使行政處罰權。
13.《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市住建局負責對除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共用設施設備的噪聲污染行使行政處罰權;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對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噪聲污染行使行政處罰權。
政策文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梅河口市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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