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政辦規〔2025〕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辦局、直屬事業單位,駐梅有關單位:
《梅河口市共享(電動)單車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2024年12月14日第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施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月15日
梅河口市共享(電動)單車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共享(電動)單車健康有序發展,倡導綠色低碳出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運輸部等十部門《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吉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吉政令第278號)、《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梅河口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梅河口市范圍。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共享(電動)單車是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平臺,提供互聯網自行車租賃服務的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投放目的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離出行的交通工具(以下簡稱“共享單車”)。
第四條 根據交通運輸部等10部門《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梅河口市共享單車管控總原則為“規范、有序、公平、便民”,共享單車投入量根據梅河口市民眾需求合理管控,原則為滿足需求即可。
積極倡導人力腳蹬類型共享單車,電動共享單車速度不得超過15km/h。
第二章 準入及退出機制
第五條 共享單車市場實行準入聯合備案機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市政數局、交通運輸局、公安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急管理局對擬進入的運營企業進行聯合會審,通過準入的運營企業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備案管理。
第六條 運營企業應當在本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持有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根據城市發展整體規劃及管理部門發布的監測報告合理投放共享單車,及時合理調整投放規模、數量和區域。
第七條 運營企業如未按本規定投放、運營、維護、管理共享單車,妨礙市場公平競爭,嚴重侵害使用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同時取消其在本轄區的運營資格。
第八條 運營企業終止在本市共享單車經營服務的,應提前30日向相關部門進行書面備案,并向社會發布公告,妥善處理退還用戶押金、預付等款項,完成所有投放車輛的回收工作。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九條 運營企業應當建立車輛停放規范管理制度,應當加強應急管理,制定建立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應急保障預案等。
第十條 運營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應當對使用者利用網絡進行實名制注冊登記并簽訂服務協議,租用收費必須明碼標價(收費公示),并在租用電動自行車的應用程序中向消費者進行收費公示,明確收費規則。
(二)通過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支付企業進行資金結算,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押金和預付金的經營企業,應在本地具有相應資質的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專用賬戶,專用賬戶資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運營企業投放的運營車輛必須購買車輛乘客意外傷害保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并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四)共享單車經營企業應當承擔交通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投放的運營車輛須符合有關技術要求,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規范懸掛安裝電動自行車號牌,方可投入運營并在道路行駛。上路行駛的共享單車必須手續齊全,無號牌車輛不能投入使用。
(五)運營企業應當制定安全騎行規范停放守則,嚴禁在商場、賓館飯店等人員密集場所停放、充電,通過技術創新等手段加強對使用者的監督管理,將停車位置及范圍精準化,加大對共享單車巡邏管控力度,不得亂停在路面阻礙道路交通通行,特別對政府、學校、商業中心(維港城、移動步行街)等重點道路,必須在每天上午8時前落實巡查,及時清理亂停亂放共享車輛;督促使用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協助相關部門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不得向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單車服務,嚴格落實“一盔一帶”工作,不得將無安全頭盔的共享單車投放至路面給群眾使用,并保證掃碼過后車輛自動播放佩戴頭盔相關提示語。
(六)按照“誰經營、誰管理、誰盈利、誰負責”原則,設置服務監督機構、服務監督電話,組建專業運行維護隊伍,提高車輛故障維修處理及老舊車輛更新的反應速度,做好清潔維護,對車身張貼違法小廣告、牛皮癬等問題及時進行清除。堅持一人一車,不得出現載人、拉貨等行為,優化共享單車座位,座椅面積只能限一人騎行,防止多人騎行現象發生。安排專人巡查,及時制止未成年人騎行、不佩戴安全頭盔騎行、逆行、闖紅燈等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行為。
第十一條 運營企業應實時準確掌握區域內車輛停放狀況,做好車輛停放秩序和調度管理,發生所屬車輛出現大量堆積情況時,運營企業應在發現或接到相關信息后20分鐘內清運完畢。
未能按時清運完畢的,市公安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代為應急拖移處置,拖移處置費用由運營企業承擔。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對梅河口市共享(電動)單車管理暫行規定》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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