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辦局、直屬企事業單位,駐梅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意見》(中辦發〔2024〕22號)、《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辦發〔2024〕12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梅河口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筑牢生態安全屏障,經市政府2024年11月5日第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強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
(一)科學劃定生態環境管控單元,實施差異化管控。
堅持底線思維,系統保護、精準管控、統籌協調的原則,銜接“三區三線”劃定成果,針對全市的生態環境結構、功能、質量等區域特征,在大氣、水、土壤、生態等生態環境要素管理分區的基礎上,共劃定21個環境管控單元,包括優先保護單元、重點管控單元和一般管控單元三類,環境管控單元內開發建設活動實施差異化管理。
優先保護單元。優先保護單元12個,面積占比32.00%。主要包括吉林雞冠山國家森林公園、吉林磨盤湖國家濕地公園、吉林梅河口帽溝省級濕地公園、梅河口市海龍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趙家街水庫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柳河水庫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梅河口市黑土地保護區及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水土保持生態功能重要區和水土流失生態環境敏感區。優先保護單元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禁止或者嚴格限制大規模、高強度的工業和城鎮開發建設。強化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規范管控生態保護紅線內有限人為活動。生態保護紅線外各類生態功能重要和生態敏感脆弱區域、水環境優先保護區和黑土地保護區,按照保護對象不同屬性和功能要求,限制大規模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功能受損的優先保護單元,優先開展生態保護修復活動,恢復生態系統服務功能。
重點管控單元。重點管控單元8個,面積占比32.20%。主要包括吉林梅河口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梅河口市城鎮開發邊界、大氣環境高排放重點管控區、大氣環境弱擴散重點管控區、水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區、建設用地污染風險重點管控區、梅河香爐碗子金礦重點礦區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等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壓力大,資源能源消耗強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環境風險高的區域及生態環境問題相對集中的區域。重點管控單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差別化的生態環境準入要求,加強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環境風險防控,不斷提升資源利用效率,穩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大氣環境重點管控區、水環境重點管控區和土壤污染風險重點管控區應當按照管控對象不同屬性和功能分類實施重點管控。
一般管控單元。一般管控單元1個,面積占比35.80%,為優先保護單元、重點管控單元以外的區域。一般管控單元以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導向,執行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要求。
(二)細化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實施精準管理。
從空間布局約束、污染物排放管控、風險管控防控、資源開發利用效率四個維度,以環境管控單元為基礎,進一步細化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從聚焦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角度出發,根據生態環境功能定位,系統集成生態環境管理要求,提出優化布局方案、管控污染物排放、防控環境風險、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等要求。使優先保護單元能夠實現生態系統保護和功能維護,重點管控單元能夠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使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環境風險防控得到進一步加強,其他區域要保持生態環境質量基本穩定。
二、實施應用
(一)提高綜合決策支撐力度。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應用,為政府提供科學決策支撐,科學指導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涉及區域開發建設活動、產業布局優化調整、資源能源開發利用等政策制定時,充分考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引導傳統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升級及戰略性新興產業合理布局,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促進綠色低碳發展,助力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
(二)加強規劃銜接應用。在涉及區域開發建設活動、產業布局優化調整、資源能源開發利用等政策制定時,在編制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時,要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作為重要依據,分析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符合性。鼓勵充分利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等現有成果,作為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的基礎,支撐規劃編制工作,切實防范生態環境風險。
(三)規范各類開發建設活動。在產業布局、結構調整、資源開發、城市建設、重大項目選址時,應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作為重要依據,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在生態環境源頭預防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建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規劃環評、建設項目環評協調聯動機制,從源頭上控制環境污染、降低環境風險、推動綠色發展。
(四)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有關部門要強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綱要、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作為產業布局、產業結構調整、資源開發、城鎮建設、重大項目選址和審批的重要參考依據。制定的相關政策、規劃、方案要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充分銜接,不斷強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硬約束作用,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做好支撐。
(五)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有關部門要把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作為改善環境質量、實施生態修復、防控環境風險的重要依據,嚴格依法依規推進實施,加快治理區域水、大氣、土壤環境污染。組織開展優先保護單元的生態保護修復活動,進一步增強生態服務功能。加強重點管控單元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環境風險防范,促進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
三、健全管理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切實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的主體責任,負責全市區域內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落地和監督管理,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作為綜合決策的重要依據和前提條件,確保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總體穩定。市生態環境部門要統籌做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的組織協調、管理應用和宣傳工作。各市直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做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應用工作,并積極參與評估和宣傳工作。
(二)加強信息共享。依托省生態環境廳建立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數據應用管理信息平臺,將信息平臺作為數據管理、成果調整、實施應用、跟蹤評估和監督管理的基礎支撐,堅持數字賦能,對成果落圖固化并動態管理。
(三)加強執法監管。市生態環境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要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作為監督開發建設行為和生產活動的重要依據,將優先保護單元和重點管控單元作為生態環境監管的重點區域,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執行情況作為生態環境監管的重點內容。
(四)加強動態更新。在國家與地方發展戰略、生態環境質量目標、國土空間規劃、自然保護地等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組織對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內容進行科學論證并調整,調整結果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后,由市政府批準實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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