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職業培訓 | 權力事項類型 | 公共服務事項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適用范圍 | 涉及內容 :貧困勞動力生活費補貼申領、個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機構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 | ||
適用對象 : 自然人 | |||
實施機關 | 梅河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責任處(科)室 | 職業能力建設科 |
辦公地址 | 梅河口市濱河南街1418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三樓人社局綜合服務大廳、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號,梅河口市政務大廳一樓1-5號綜合窗口 | ||
辦公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
咨詢電話 | 0435-4303022、0435-4521029 | 監督投訴電話 | 0435-12345 |
申請方式 | 現場申請 | 事項審查類型 | |
審批結果 | 貧困勞動力生活申請補貼、個人申請培訓補貼回執、機構代為申請培訓補貼回執 | ||
辦結時限 | 承諾時限:30個工作日 | ||
法定時限:60個工作日 | |||
附加說明: | |||
結果送達 | 送達時限: | ||
辦事者到辦事現場次數 | 1 | ||
申請條件和限制 | 申請條件: 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 參加培訓 《關于進一步加大就業扶貧政策支持力度 著力提高勞務組織化程度的通知》 (吉人社聯字〔2020〕105號)一、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五)大規模開展職業培訓 3.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貧困勞動力,在培訓期間按每人每天30元標準給予生活費補貼,每年最多不超過500元。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 參加培訓 《關于進一步加大就業扶貧政策支持力度 著力提高勞務組織化程度的通知》 (吉人社聯字〔2020〕105號)一、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五)大規模開展職業培訓 3.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貧困勞動力,在培訓期間按每人每天30元標準給予生活費補貼,每年最多不超過500元。"1.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 2.參加培訓機構有組織(含項目制培訓)開展的培訓,免交培訓費,同時按有關規定可先行撥付50%的培訓補貼資金給培訓機構。3.在戶籍地、常住地、培訓地、求職就業地參加培訓后取得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培訓合格證書等,以下簡稱證書)的,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原則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過3次(同一職業同一等級一年內不可重復享受)。《關于做好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發〔2020〕11號) 二、關于重點群體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 (一)規范重點群體職業培訓政策。 1.培訓補貼方式。符合條件人員(貧困家庭子女、貧困勞動力、城鄉未繼續升學初高中畢業生(以下稱“兩后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下崗失業人員、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和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罪犯和刑滿釋放人員),參加培訓機構有組織(含項目制培訓)開展的培訓,免交培訓費,同時按有關規定可先行撥付50%的培訓補貼資金給培訓機構。 三、關于調整完善職業培訓補貼政策 (二)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在戶籍地、常住地、培訓地、求職就業地參加培訓后取得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培訓合格證書等,以下簡稱證書)的,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原則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過3次(同一職業同一等級一年內不可重復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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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請材料 | 材料名稱:1、《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社會保障卡》、《身份證》),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其他銀行賬戶,由申請者自主選擇)。2、《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社會保障卡》、《身份證》),參加培訓后取得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培訓合格證書等,以下簡稱證書),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其他銀行賬戶,由申請者自主選擇),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3、《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社會保障卡》、《身份證》),免交培訓費的代為申請協議,全程授課視頻資料,參加培訓后取得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培訓合格證書等,以下簡稱證書,培訓內容,培訓教材,培訓機構(或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授課教師信息,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 | ||
材料形式: | |||
材料詳細要求: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備注: | |||
辦理流程 | |||
收費情況 | 否 | ||
法定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十五條:……就業專項資金用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 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的補貼……第四十九條:……失業人員參加就業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政府培訓補貼。 2.《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二十)……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 合理確定補貼標準……。 3.《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第四條:……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于職業 培訓補貼……。 4.《關于進一步加大就業扶貧政策支持力度著力提高勞務組織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46號)一、大力促進就 地就近就業……對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扶貧車間等各類生產經營主體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并開展以工代訓的,根據 吸納人數,給予一定期限的職業培訓補貼,最長不超過6個月……。5.《關于進一步加大就業扶貧政策支持力度著力提高勞務組織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46號)五、大規模開展 職業培訓……對參加職業培訓的貧困勞動力,在培訓期間給予生活費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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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者的權利和義務 | 1.申請人應當如實向經辦機構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經辦機構做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原因并退回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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