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2205810135893875/2020-00263 |
分 類: | 機構職能 ; 其他 |
發文機關: | 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03日 |
標 題: | 吉林省公證服務收費標準 |
發文字號: | 無 |
發布日期: | 2020年03月03日 |
索 引 號: | 112205810135893875/2020-00263 | 分 類: | 機構職能 ; 其他 |
發文機關: | 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03日 |
標 題: | 吉林省公證服務收費標準 | ||
發文字號: | 無 | 發布日期: | 2020年03月03日 |
省發展改革委 省司法廳關于調整和規范公證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長白山管委會經濟發展局、司法局:
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改善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及《吉林省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798號)要求,現就調整和規范我省公證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通知如下:
一、調整公證服務收費項目的價格管理方式
放開“證明文件文書類公證收費”“證明法律事實類公證收費”以外的公證服務收費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其收費標準由公證機構按照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
實行政府制定價管理的公證服務項目僅限定為“證明文件文書類公證收費”“證明法律事實類公證收費”。
二、規范公證服務收費標準
為切實減輕當事人經濟負擔,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公證服務收費,暫不調整收費標準,仍按現行收費標準繼續執行,并按照取整舍零的原則予以規范。公證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收費標準為上限標準,下浮幅度不限,具體收費標準如下圖。
三、實行收費公示制度
公證機構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公證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四、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
各公證服務機構應建立科學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收費項目建立獨立臺賬,不得與機構其他收費項目混合管理。公證機構應嚴格按照收費項目規定名稱填寫“公證申請表”,并依法開具稅務發票,主動接受發展改革、司法和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其他規定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同時廢止《吉林省物價局、吉林省司法廳關于印發<吉林省公證服務收費暫行標準>的通知》(吉省價收字〔1999〕36號)、《關于繼續執行部分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吉省價收〔2014〕284號)文件,以及《關于降低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的通知》(吉省價收聯〔2009〕72號)附件第74項,《關于公布取消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吉軟辦聯字〔2006〕1號)附件二第2項等與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相關條款。我省有關公證服務收費標準一律以本通知為準。公證服務收費行為應按照《吉林省物價局 吉林省司法廳關于印發<吉林省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吉省價收〔2016〕63號)的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