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2205810135890107/2018-01518 |
分 類: | 就業創業 ; 通知 |
發文機關: | 人社局 |
成文日期: | 2018年10月18日 |
標 題: | 關于印發《梅河口市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 | 梅人社發〔2018〕39號 |
發布日期: | 2018年10月18日 |
索 引 號: | 112205810135890107/2018-01518 | 分 類: | 就業創業 ; 通知 |
發文機關: | 人社局 | 成文日期: | 2018年10月18日 |
標 題: | 關于印發《梅河口市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梅人社發〔2018〕39號 | 發布日期: | 2018年10月18日 |
關于印發《梅河口市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市就業局、各街道、鄉鎮(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務所(服務站):
現將《梅河口市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梅河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0月18日
梅河口市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精準化、長效化的就業援助制度,及時幫助就業困難群體實現就業,根據關于印發《吉林省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實施辦法》的通知吉人社辦字〔2017〕8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就業困難人員范圍
具有本省戶籍,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進行了失業登記并申領《就業創業證》的下列人員:
1.下崗失業人員。包括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失業人員。(原本市下崗失業人員不受戶籍限制)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人員。指城鎮常住人員中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證》(城鎮低保),并且距最近一次失業登記時間在1年(含1年)以上人員。
3.殘疾人員。指城鎮常住人員中持有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
4.零就業家庭人員。指同一家庭戶口內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員,并且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的家庭成員均進行失業登記,且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城鎮居民家庭人員。
5.大齡失業人員。指城鎮戶籍或在常住地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且參加當地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兩年以上(不含補繳月數)的城鎮常住人員中,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及以上失業人員。(注:居住地為鎮政府駐地村,且戶口具體地址到村的,戶口性質為農業戶口不予認定,戶口性質為家庭戶口的需提供兩年以上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憑證,戶口性質為非農業戶口的按城鎮居民對待。)
6.失地農民。指依法被縣級以上政府或國土資源部門實施統一征地后,全部失去原承包耕地(水田、旱地)的農民。
第二條 認定程序
(一)自愿申請。符合上述條件人員,可向戶籍地(常住地)街道(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務所提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填寫《吉林省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表》(附件1),并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或居住證)、《就業創業證》,同時,不同類別人員還需分別提供以下要件:
1.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原國有或集體單位招工(錄用)證明材料及企業與其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或《職工檔案管理手冊》(下崗失業人員檔案證明);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人員:提供《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證》;
3.殘疾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4.零就業家庭人員:提供《吉林省零就業家庭申請認定表》(附件2);
5.城鎮常住大齡失業人員:提供居住證(房照)和梅河口市社會保險基金繳費專用票據或帶有社保繳費賬號的銀行交易憑證。
6.失地農民:提供鄉(鎮)、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協議書或相關證明(附件5)。
(二)初審公示。街道(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務所接到申請后,將申請人身份證號碼錄入就業信息管理系統,系統自動校驗,校驗通過的提示將相關信息錄入《吉林省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表》并掃描相關要件后,進行線上信息比對,線下入戶核實。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按照《擬定就業困難人員公示模板》(附件3)在本街道(鄉鎮)區域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在《吉林省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表》上簽署意見加蓋電子印章,系統提示初審通過。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在《吉林省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表》上注明原因,并為其出具《不予認定就業困難人員告知書》(附件4)。
(三)審核確認。市就業服務局對初審通過人員進行復審。核實無誤的,在《吉林省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表》上簽署意見加蓋電子印章,并在《就業創業證》第7頁就業援助卡“就業援助對象認定情況”欄目,錄入日期、就業困難人員類別、認定機構和經辦人。復審未通過的,在《吉林省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表》上注明原因,系統作出提示,并由初審的街道(鄉鎮)及時通知申請人,并為其出具《不予認定就業困難人員告知書》。
第三條 援助項目
(一)政策咨詢。市就業服務局要通過政策宣講會、專題展板、現場咨詢、有獎問答、主題日歷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讓群眾在家門口了解政策。堅持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傳統媒介與新興媒體相結合,通過微博、微信公眾號等互聯網新媒體,定期推送就業援助政策措施及辦理程序。
(二)崗位援助。各街道(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務所要深入走訪轄區內用人單位,精準征集各類適合就業援助對象的崗位信息。廣泛動員各類人力資源服務企業收集一批崗位,召開面向就業援助對象的專場招聘會。市人社部門要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重點幫扶通過市場難以實現就業的困難群體就業。
(三)精準服務。各街道(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務所要根據援助對象的實際情況,提供個性化的職業指導,開展技能測評和職業規劃,制定具體可行的求職計劃。根據援助對象技能特點和就業意愿,主動為其提供至少三次職業介紹。依托各類培訓機構,為援助對象提供針對性強的職業培訓,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
(四)政策扶持。市就業服務局要盡可能的簡化程序、降低門檻,加大創業幫扶、企業吸納、靈活就業、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各項扶持政策落實力度,確保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企業和就業困難人員都能依法依規享受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等政策。
(五)托底安置。各街道(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務所要建立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預案。對新出現的零就業家庭,在申報認定后啟動援助預案,保證20日內解決其就業問題。其中,街道(鄉鎮)啟動預案,14日內解決不了的上報市就業局,市就業局在7天內予以兜底解決。
第四條 退出機制
(一)建立就業困難人員退出機制,實行實名制動態管理。對已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并在就業信息管理系統及《就業創業證》中記載:
1.通過用人單位錄用、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等途徑實現就業的;
2.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有穩定收入并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4.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6.本人申請退出援助或終止就業要求、半年內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3次以上的;
7.隨著情況變化,不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
8.不應當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其他情形。
(二)已經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每年定期到申請認定的街道(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務所進行身份審驗。未按規定進行審驗的,視為自動退出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具體審驗時間為每年開放。
(三)各街道(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務所應加強線上信息比對、線下調查走訪,及時掌握就業困難人員變動情況,對不屬于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及時上傳相關信息并做系統提示。市就業服務局在其《就業創業證》第7頁就業援助卡“就業援助對象認定情況”欄目,錄入“退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字樣和退出原因,以及日期、認定機構和經辦人,終止就業援助。市就業服務局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制,發現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退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終止就業援助。
(四)對已經退出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再次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應按規定重新進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第五條 管理服務
(一)建立實名數據庫。各街道(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務所工作人員要定期開展入戶走訪,調查摸底活動。同時,按照“隨時申報登記,即時受理認定”原則,建立就業困難人員實名制信息數據庫,做到人員底數清、基本信息清、家庭情況清、技能特長清、求職意向清、援助情況清。
(二)實施分類管理。街道(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務所要根據每一位援助對象的需求和特點,研究制定個性化的援助方案,采取A、B、C、D分類援助。針對A類急需就業,實行“不挑不撿72小時即時就業”的承諾服務; B類自主創業,提供政策咨詢、創業培訓、創業貸款等“一條龍”服務;C類靈活就業,提供或推薦簡單實用型技能培訓,提高就業能力;D類穩定就業,提供針對性強的崗位信息等。
(三)加強跟蹤回訪。市就業服務局要進一步強化就業援助跟蹤問效,通過實地檢查、隨機抽查、集中督查等方式,及時對已援助對象進行回訪,聽取援助對象的反饋意見,對援助效果不理想的,仔細查擺問題,認真研究解決,搞好后續服務。
第六條 保障措施
(一)深刻認識實施就業援助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建立健全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工作協調機制,定期通報工作進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抓好工作落實。
(二)層層建立和完善就業援助目標責任和監督考核制度。將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標,分解、細化和量化目標任務。進一步強化督查指導,加強工作調研,創新工作舉措,及時發現新情況,研究新問題,制定新對策。
(三)按照職責分工,進一步優化經辦流程,縮短辦結時限,充分利用就業信息管理系統,通過采取網上辦公、手機APP等形式,為廣大勞動者特別是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務。
(四)建立健全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責任制、失職追究制等規章制度。設立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監督(熱線)電話,隨時受理政策咨詢、意見反饋及投訴舉報,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1.吉林省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表
2.吉林省零就業家庭申請認定表
3.擬定就業困難人員公示模板
4.不予認定就業困難人員告知
5.失地農民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