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強民主政治建設和堅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強廉政建設,促進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改善工作作風,特制定本制度。
一、預公開制度是指涉及個人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定前,我單位應當將擬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會公布,在充分聽取意見和建議后進行調整,再作出決定的制度。
二、預公開以依法、及時、真實、公正和不影響決策為原則。
三、根據本單位實際,應實施預公開制度的事項有:
(一)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臺;
(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群眾普遍關心的重大事項決策;
(三)涉及行政審批、審核、備案等行政職能的變動;
(四)涉及重大突發事件和重要行政執法行為的處理和執行情況;
(五)其他應當實施預公開制度的事項。
四、預公開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過微信公眾平臺、政府網站、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及公眾預公開;
(二)通過設立固定的信息公開欄向社會及公眾預公開;
(三)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及公眾預公開;
(四)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及公眾預公開;
(五)其他便于社會及公眾知曉的形式。
五、預公開時間自我單位作出預公開決定向社會發布之日起,不超過7個工作日。
六、預公開制度的執行必須依法、依規辦理。凡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的,不允許預公開,預公開內容應符合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七、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