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民政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動態管理,優化行政權力運行,強化政府權力運行監督,根據我市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是指與已公布的行政權力事項對應的責任事項、責任事項依據等,主要包括主體責任、職責邊界、實施依據、責任主體、責任事項、責任事項依據、追責情形、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三條 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框架體系按照省、市機構編制部門制定的統一格式和要素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動態調整,是指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因行政權力事項設定、變更、下放、取消、暫停、啟用,以及行政權力運行基本要素和行政權力對應責任進行清理優化完善等管理行為。
第五條 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動態調整遵循權責一致、依法規范、公開透明、規范運行、便民高效、創新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事涉科室(單位)的責任清單應與民政局公布的權力清單一一對應,并與權力清單同步實施動態調整。未經批準,實施科室(單位)不得擅自調整本科室(單位)責任清單。
第七條 事涉科室(單位)負責人負責對本科室(單位)責任清單進行清理優化完善,并按本制度規定的程序申請動態調整等工作。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權力科室(單位)應當申請變更責任清單要素:
(一)權力清單內容發生變化的;
(二)行政權力實施依據發生變化的(如法律法規規章頒布、修改或廢止;部門“三定”職責調整;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調整部門職責;機構編制部門調整部門職責事項等);
(三)責任事項、追責情形實施依據發生變化的;
(四)權力事項的名稱、承辦機構、法定時限、前置改后置審批等要素需調整的;
(五)權力事項部分調整、合并或分設,需相應變更要素的;
(六)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九條 對第八條所列情形需調整責任清單要素的,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民政局)應在調整事由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編辦提出書面調整申請,包括調整理由、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文件依據、擬調整后的責任清單等材料。
第十條 民政局行政審批科應當在收到本系統內相關科室(單位)調整申請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報送市政府審查同意后調整。
第十一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調整的責任清單,經相關部門告知后,民政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網站責任清單相關內容的更新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各科室(單位)應各司其職,協調解決責任清單動態調整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一)民政局行政審批科負責責任清單動態管理的綜合協調以及對責任清單的主體責任、職責邊界、責任事項的審查;負責對責任清單的權力編碼、權力類型、權力項目名稱、實施依據、責任主體、責任事項依據的審查
(二)民政局辦公室負責對責任清單的追責情形的審查;負責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布責任清單。
(三)具有行政權力事項的科室(單位)負責按本制度規定的程序向民政局行政審批科申請動態調整責任清單的有關內容;負責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確認的責任清單,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三條 民政局行政審批科應建立責任清單社會公眾意見建議收集制度。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許可權責清單動態調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民政局行政審批科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