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發布的監督和管理,維護我局法制和政令的統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第三條 局辦公室具體負責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發布備案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送簽發布前應由起草部門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違背;
(二)是否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相違背;
(三)是否同上級管理部門已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符合法定權限、程序;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五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由局辦公室負責審核,經審核后,起草部門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修改,修改后由起草部門將草案送交局辦公室按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向社會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的媒體包括:
(一)行政區域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
(二)政府門戶網站,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門戶網站;
第七條 未經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對外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八條 本制度最終由局政府辦(法制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