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為提高我局公文公開工作效率,確保信息公開工作依法、有序進行,現制定梅河口市民政局公文公開屬性源頭認定機制。
一、公文標識公開屬性的范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包括: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等。
二、公文標識公開屬性應依據《條例》、《保密法》有關規定,按照“誰制作、誰提出、誰審查、誰辦理”的原則,結合工作實際確定。
三、公文標識公開屬性應遵循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屬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3種屬性中的1種。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或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公文,應確定為“主動公開”;屬機關內部管理事務的公文、內部資料、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應確定為“依申請公開”;報上級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向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和答復有關部門意見的公文,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應確定為“不予公開”。
(二)轉發類公文,應根據所轉發公文的公開屬性確定轉發公文的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所轉發公文沒有確定公開屬性的,原則上應重新確定公開屬性。
(三)確定為“主動公開”的公文,不可夾帶“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的內容。
四、公文標識公開屬性的辦理流程:公文公開屬性由擬稿人提出,并在發文審批單上寫明該公文屬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不公開的須說明理由。發文審批單經單位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簽批后,依據公文制發程序辦理。公文簽發人在簽發公文時,最終確定該公文的公開屬性。
五、局辦公室對擬發公文公開屬性標注進行核對把關,無標識公開屬性的公文,應退回擬稿人重新標注公開屬性后辦理。
六、起草和制作公文時,應按照公文確定的公開屬性,在附注位置加括號“此件公開發布”、“此件依申請公開”或“此件不予公開”。
七、公文印發后,對屬于主動公開的公文,由政務公開負責人將該公文通過單位門戶網站對外公開。
八、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簡報、統計報表等非公文類政府信息的公開審核管理,可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公開屬性。
九、本制度至印發之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