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林業(yè)局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民主法制建設,把政府機關工作置于群眾監(jiān)督之下,保證行政機關及部門居民委員會履行政務公開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社會評議工作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以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為基礎,以提高政府信息公開質量為核心,以促進政府機關及部門居民委員會依法行政和為人民群眾優(yōu)質服務為目的,以人民群眾滿意為標準,為建設繁榮、文明、和諧的新八道江服務。
第三條 社會評議對象包括所有政府及其部門和公共服務行業(yè),重點是具有行政執(zhí)法、經濟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關系密切的部門和行業(yè)。
第四條 社會評議的內容主要是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時間是否及時,程序是否符合規(guī)定,制度落實是否到位等。
第五條 社會評議實行統一組織、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上下聯動,分類評議、綜合評定,定性評議、定量評議等多種評議方法。
第六條 社會評議工作一年一次,社會評議的基本程序包括:
1.建立工作機構,制定實施方案,確定評議對象、內容和程序,宣傳發(fā)動群眾,被評部門和行業(yè)向社會公開服務承諾目標、開展自查自糾等;
2.評議代表采取走訪、座談等形式,收集群眾的意見和建議,調查被評部門和行業(yè)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3.召開評議大會,評議代表與被評部門和行業(yè)負責人、政府領導進行“面對面”或“背靠背”的評議,全面客觀地評議被評部門和行業(yè)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重點評議存在的問題;
4.被評議的政府、部門和行業(yè)要針對評議中提出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向局政務公開辦公室上報整改結果;
5.廣泛開展民主測評。研究制定科學的評價體系,通過區(qū)分不同類別評議對象,綜合問卷測評和代表評議等多種考核指標,得出最終的評價結果。
第七條 社會評議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總體部署,依靠人大、政協支持,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協調,人民群眾廣泛參與,引導新聞媒體積極配合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八條 評議結果要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被評議部門和行業(yè)的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或通報,并向社會公開。
將評議結果作為考核被評部門和行業(y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評選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先進單位,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等的一項重要指標和條件。對于群眾滿意度較低、排名靠后的單位,對其主要領導進行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yōu)資格。對于連續(xù)兩年群眾滿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會反映強烈、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做得不好的單位,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有關規(guī)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九條 社會評議代表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政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行業(yè)組織的工作人員,以及被評部門和行業(yè)的監(jiān)管或服務對象中產生,由局政務公開辦公室選聘和培訓。社會評議代表一般實行一年一聘,根據需要可以連任。評議代表在聘任期內不得兼任被評部門和行業(yè)自聘的評議代表或政風行風監(jiān)督員。評議代表所在單位應對評議代表的工作給予支持。
第十條 社會評議代表須具備以下條件:熱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經驗;實事求是,聯系群眾;遵紀守法,公道正派;身體健康,能夠保證一定的時間參加社會評議活動。
第十一條 社會評議代表的主要職責:了解被評對象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參加評議大會,發(fā)表評議意見;參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問卷測評;配合政務公開辦公室督促被評部門和行業(yè)落實整改等。
第十二條 社會評議應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1.嚴禁編造、隱匿或違規(guī)銷毀評議資料;
2.嚴禁篡改統計數據或評議名次;
3.嚴禁用不正當手段拉票買票;
4.嚴禁接受被評者安排的請客送禮、娛樂活動和旅游考察等;
5.嚴禁利用評議之便向被評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6.嚴禁違規(guī)向被評者提供投訴舉報問題的單位或人員情況;
7.嚴禁刁難或報復投訴舉報單位或人員;
8.嚴禁其他故意損害評議工作的行為。
第十三條 參與組織實施評議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要依據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被評單位違反規(guī)定的,直接列為年度評議不合格單位,同時依據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社會評議代表違反規(guī)定的,取消評議代表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林業(yè)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梅河口市林業(yè)局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林業(yè)局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公共事業(yè)單位。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由林業(yè)局統一領導、政務公開辦公室具體組織,實行分級負責、下管一級的制度。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結果,將作為評定林業(yè)局和部門居民委員會工作實績考核、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一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六條 考核采取平時記錄打分與年底綜合考評相結合的方法。平時,承擔考核任務的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建立考核記錄,并進行單項打分;年底,林業(yè)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平時的考核記錄、各單位工作總結及社會評議情況等,進行綜合打分。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結果要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考核打分實行百分制,滿分為100分,凡出現下列情況,按規(guī)定進行扣分:
1.政府信息公開領導機構不健全的,扣5分;
2.未明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專(兼)職工作人員的,每缺一項扣5分;
3.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網絡(外網)的,扣10分;
4.未制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方案》的,扣5分;
5.未按期編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每出現一種情況扣5分;
6.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7.政府信息主動公開不全面、不及時、不準確的,每發(fā)現一次扣10分;
8.受理和回復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及時的,每發(fā)現一次扣5分;
9.未按要求在網上公布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扣5分;
10.不按期報送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的,每次扣5分;
11.對上級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認真予以落實的,每出現一次扣5分;
12.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舉報投訴,經調查屬實的,每次扣10分;
13.對收到的(包括轉辦的)舉報投訴不認真對待、不及時處理和回復的,每次扣5分;
14.對其他不符合《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視情況扣分。
第八條 考核結果評定分為先進、達標和不達標三個檔次。考核結果按照得分多少排序。原則上按參評單位總數的四分之一為先進單位。所有被考核單位得分在70分以上的(含70分)為達標單位,70分以下的為不達標單位。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根據工作需要成立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小組,成員由本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相關人員組成;
(二)考核小組制訂考核方案;
(三)向被考核單位發(fā)出考核通知;
(四)被考核單位進行量化百分制自評考核,并形成書面材料報考核小組;
(五)考核小組在對被考核單位進行全面考核的基礎上,提出考核等級意見,經林業(yè)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同意后報本級政府審定。
第二章 考核范圍和內容
第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范圍包括:
1.林業(yè)局各部門;
2.各部門居民委員會;
第十一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內容包括:
1.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建設。政府信息公開領導機構及辦事機構建設情況;
2.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建設。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計劃、目標、措施制訂及組織實施情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考核和評議制度等的建設及執(zhí)行情況;
3.依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主要是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的建設情況;
4.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情況;
5.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情況;
6.政府信息公開形式。政府信息公開載體(主要是政府網站)的建設情況及便民程度;
7.辦事結果的公開情況;
8.服務承諾、便民措施的公開和執(zhí)行情況;
9.辦事紀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追究處理制度的公開情況;
10.政府信息公開監(jiān)督制度落實情況。包括主動接受組織監(jiān)督、專門機構監(jiān)督、新聞輿論監(jiān)督和人民群眾監(jiān)督等情況;
11.責任追究情況。制定責任追究制度以及對群眾投訴的處理及不踐諾、假公開、敷衍塞責等行為的責任追究情況;
12.群眾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滿意情況;
13.林業(yè)局政府規(guī)定的其它考核內容。
第三章 考核標準和檔次
第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標準為: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公開范圍全面、重點突出,公開內容齊全、明確具體,公開形式完備、實用有效,監(jiān)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勵制約機制健全,公開效果顯著、群眾評價滿意,落實責任追究制度、群眾投訴處理得當。
第四章 獎懲
第十三條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獎懲制度。依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一)考核中被評為優(yōu)秀等級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個人,給予通報表彰。
(二)被考核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guī)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其在接到考核結果1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結果報考核小組。
(三)被考核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涉嫌違紀違法的,要及時移交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林業(yè)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梅河口市林業(yè)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
報告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政府信息公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全局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由梅河口市林業(yè)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條 林業(yè)局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編制全局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第四條 林業(yè)局和各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依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行政審批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事項。
第五條 各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將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送林業(yè)局政務公開辦公室審核。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在編制本機關的年度報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監(jiān)察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將給予通報批評:
(一)不按規(guī)定內容、方式、程序及時間編制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的;
(二)弄虛作假,不真實反映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的年度報告的。
第七條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適用本制度,教育、環(huán)保、醫(yī)療衛(wèi)生、計劃生育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單位,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
第八條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梅河口市林業(yè)局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證林業(yè)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guī)范進行,加強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和區(qū)里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林業(yè)局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的主體是:負有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各部門、機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負有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各部門、機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具體行政行為中,因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guī)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所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條 林業(yè)局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的基本原則是: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立足預防,誰主管誰負責,權責一致,有錯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 責任追究決定由林業(yè)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作出。
第六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一)對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及時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不注重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的;
(二)因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力,直接導致群眾集體上訪等不良影響的;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流于形式,政府信息活動中搞“暗箱操作”,承諾不踐諾,不及時處理群眾舉報投訴的;
(四)應當公開的內容,沒有按規(guī)定的要求、時限、程序公開,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授意、指使或慫恿下屬人員影響、干擾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為設置障礙,抵制監(jiān)督檢查和案件查處,以及對檢舉人、證明人、辦案人打擊報復的;
(六)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發(fā)生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對違紀、違規(guī)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七)違反保密規(guī)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八)屬于個人隱私,公開后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九)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情況,公開后對當事人或結果造成嚴重影響的;
(十)與執(zhí)法有關,公開后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十一)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guī)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七條 發(fā)生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拒絕、阻撓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或者編造假情況、隱瞞問題的;
(二)公開的事項或內容發(fā)生變更后,更新超過規(guī)定時限的;
(三)公開形式不符合便民原則,對權利人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按規(guī)定辦理的;
(四)承辦人不能一次性告知來辦事人員有關辦事政策、法規(guī)依據、辦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難的;
(五)不遵守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辦事推諉,私自收取、截留、滯留公文或申辦資料,多次受到投訴,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六)違反法律、政策規(guī)定,濫用職權、失職、瀆職,以權謀私、假公濟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規(guī)定,明知錯誤,拒不改正或不采取補救措施,使危害結果擴大的。
第八條 責任區(qū)分:
(一)未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而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guī)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
(三)雖經領導集體討論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但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guī)定的,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第九條 責任追究處罰辦法:
(一)情節(jié)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節(jié)較重,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造成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yōu)、評獎資格;
(三)情節(jié)嚴重,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給單位、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對責任各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對直接責任人由紀檢、監(jiān)查部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四)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在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根據情節(jié)明確責任后,作出相應的責任追究處罰決定。
第十一條 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及個人,應當及時糾正錯誤的行政行為,并將整改情況及時書面報林業(yè)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林業(yè)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梅河口市林業(yè)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推進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進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進政府機關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和區(qū)里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并接受監(jiān)督的活動。
第三條 推行政府信息公開堅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除不予公開的事項外,其他工作的信息,均予以公開或者依申請予以提供。
公開的內容要全面真實,公開方式要及時便捷,辦事結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眾知情,方便群眾辦事,方便群眾監(jiān)督,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yōu)質服務。
第四條 公開事項在增加、變更、撤銷或終止時,應及時公布并做出說明。
第五條 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林業(yè)局政府機關部門內設機構的設置、行政管理職能、領導成員分工;
(二) 林業(yè)局和各部門發(fā)展規(guī)劃、發(fā)展計劃和統計資料;
(三)政府各行政部門、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審批程序、審批要件目錄及審批結果;
(四)辦事的程序和時限;
(五)林業(yè)局和各部門工作紀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六)林業(yè)局和各部門咨詢服務熱線、投訴舉報電話;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八)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林業(yè)局政府政務公開辦公室編制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將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編入目錄,并及時調整更新。
第七條 下列事務和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yè)秘密或者可能導致商業(yè)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與執(zhí)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zhí)法活動的信息;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項所列的事項,當事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qū)分處理的,應當公開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林業(yè)局和各部門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是否涉密不能確定的,應提交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或監(jiān)察部門審查。
第九條 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梅河口市林業(yè)局網站(mhks.jlforestry.gov.cn/);
(二)新聞發(fā)布會和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三)林業(yè)局自編刊物、宣傳手冊、辦事指南、服務系統。
第十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制。林業(yè)局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承擔本部門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責任,負責職責范圍內應公開的相關文件、資料的審核,確保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并按照規(guī)定程序及時公布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林業(yè)局政務公開辦公室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評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林業(yè)局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議,保證政府信息公開的有效實施。
第十二條 林業(yè)局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主動接受有關監(jiān)督部門和服務對象的監(jiān)督,通過有效方式聽取意見,發(fā)現問題認真進行整改,認真處理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投訴等,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落實。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梅河口市林業(yè)局政府信息公開政策解讀制度
(試行)
為確保政府公開信息讓人民群眾看得見、聽得懂、信得過、能監(jiān)督,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切實提高社會公眾對政府政策和政府規(guī)章的知曉度,加深公眾對政府行為的理解,進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結合實際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明確解讀范圍。
出臺本機關規(guī)范性文件,以本機關名義出臺的重要政策文件等,均應及時進行解讀。各科室自行出臺的重要文件,也應通過相應載體進行解讀。
二、規(guī)范解讀程序。
堅持“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由起草科室負責解讀。具體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科室在起草縣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以市林業(yè)局名義出臺的重要政策文件時,必須同步謀劃并組織起草解讀方案。解讀方案一般包括解讀提綱(解讀內容)、解讀形式、解讀途徑、解讀時間等。
(二)解讀方案經所在科室主要負責同志審定后,作為擬制發(fā)文件的附件,一并報送機關辦公室。
(三)機關辦公室根據規(guī)定和程序,及時將政策文件及解讀方案呈送局領導審簽。
(四)解讀方案經審定后,各科室應于文件公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解讀材料提交信息公開網發(fā)布。
三、創(chuàng)新解讀形式。
將政策解讀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政策解讀可通過各科室負責同志撰稿解讀、政策問答、在線訪談、媒體專訪、等形式進行。鼓勵結合實際,創(chuàng)新、拓展社會公眾喜聞樂見的解讀形式。
四、建立解讀隊伍。
各科室要根據工作需要,在做好自行解讀工作的基礎上,積極組建政策解讀的專家隊伍,提高政策解讀的針對性、科學性、權威性和有效性,讓人民群眾“聽得懂”、“信得過”。
五、健全解讀機制。
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牽頭政策解讀工作,協調、督促及時報送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各科室是政策解讀的主體,要根據要求,精心編制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拓展解讀內涵,提升解讀效率,回應社會關切。本機關門戶網站是政策解讀的第一平臺,要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政策解讀專欄,迅速跟進、主動對接,及時更新解讀內容。
六、完善考核管理。
將政策解讀制度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目錄,作為我局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同時,將政策解讀工作情況納入各科室和個人年度考核,嚴格進行考核獎懲。
七、本制度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八、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梅河口市林業(yè)局政府信息公開輿情回應制度
(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政務輿情應對工作,提升政務公開水平,增強政府公信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見》和省市關于建立政務公開輿情回應制度的要求,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 輿情監(jiān)測收集。健全輿情監(jiān)測預警機制,加強對主要門戶網站、用戶活躍論壇、微博、新聞跟貼,以及傳統媒體的日常監(jiān)測和突發(fā)事件監(jiān)測,形成全覆蓋的輿情監(jiān)測體系,即時掌握了解網絡等輿情動態(tài),通過與門戶網站以及政府應急、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機構核實銜接,做到不漏報、不遲報,實現政務輿情信息資源互通、互動、互助、共享。
第二條 應對處置。按照把輿情處置和事件處置結合起來的要求,建立完善全方位的綜合防控體系。涉事片區(qū)責任主體,通過網下實際工作,及時妥善處置政務輿情反映的問題,回應社會關切。對處置不及時、應對不力,造成負面影響的,將予以問責。規(guī)范處置流程,健全政務輿情受理、轉辦、反饋機制,定期通報網絡社情民意辦理和處置情況。
第三條 公開回應。健全政務信息公開、信息發(fā)布與輿情回應相協調機制,把依法依規(guī)發(fā)布信息,貫穿于輿情處置、回應的全過程,充分發(fā)揮政府信息公開的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作用。回應以事實說話,實事求是。發(fā)揮新聞媒體作用,推進政務微信與網站的聯動和互補,快速傳播政務信息,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積極通過網上發(fā)布信息、組織專家解讀、召開新聞發(fā)布會、接受媒體專訪等形式,多角度回應,深層次引導。
第四條 輿情回應工作原則。
(一)公開透明原則。按照公開透明的要求,深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正確對待輿論監(jiān)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責。
(二)分級負責原則。牢固樹立輿情危機和公開意識,堅持 “誰主管、誰負責”,注重源頭防范、源頭治理、源頭處置,做到盡職盡責。
(三)強化交流互動。規(guī)范和整合政民互動渠道,及時公開熱點,發(fā)揮輿情在傳播政務信息、引導社會輿論、暢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四)加強督查指導。要加強對門戶網站、信息公開網、政務微博等平臺建設和管理的督查指導,進一步完善相關管理措施和辦法,將政務輿情辦理、處置、回應情況納入政務公開、效能建設考核。要加大問責力度,對因工作重視不夠、應對無方、處置不力而發(fā)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