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實施意見》,進一步加強中小 學教師師德師風建設,規范全省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資格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和《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機構、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包括民辦學校教師。
第三條教師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四條應予處理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五)歧視、侮辱學生,虐待、傷害學生。
(六)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七)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
(八)在招生、考試、推優、保送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九)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十一)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三章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
第五條本實施細則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警告的期限為6個月,記過的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撒職的期限為24個月。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一)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
為優秀等次。
(二)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或撒職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受處分后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所在單位的人事關系。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執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民辦學校教師和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可參照執行前款第(-)項至第(四)項。第六條教師受到處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第七條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撒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四章處理的權限和程序
第八條學校及學校主管部門發現教師存在違反第四條列舉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受處理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并告知受處理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于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及以上的處分受處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九條給予教師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十條給予教師處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二)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社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社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四)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學校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處理決定應當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申訴途徑等內容,以書面形式通知教師本人。
第十二條對教師的處理,在期滿后根據該教師悔改表現,經原處理決定單位批準后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人事檔案及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受處理教師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五章監督
第十四條學校及主管教育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
(二)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實施細則未作規定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