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2205810135896788/2021-03219 |
分 類: | 權責事項;行政處罰 ; 命令 |
發文機關: | 李爐鄉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16日 |
標 題: | 權責清單 |
發文字號: | 無 |
發布日期: | 2021年11月17日 |
索 引 號: | 112205810135896788/2021-03219 | 分 類: | 權責事項;行政處罰 ; 命令 |
發文機關: | 李爐鄉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16日 |
標 題: | 權責清單 | ||
發文字號: | 無 | 發布日期: | 2021年11月17日 |
序號 |
事項名稱(主項) |
事項名稱(子項) |
事項類別 |
設定依據 |
1 |
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的批準 |
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的批準 |
行政許可 |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
2 |
強制動物免疫 |
強制動物免疫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七號公布)(2015年修正本)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本管轄區域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
3 |
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備案 |
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號)
第三十九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
(二)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四)有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沼氣池等設施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設施;
(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養殖場、養殖小區興辦者應當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向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畜牧業發展狀況制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準和備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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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農戶直補資金發放 |
農戶直補資金發放 |
行政給付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等有關規定,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制定了《農業支持保護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6〕74號)第二條 農業支持保護補貼資金是中央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護和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以及國家政策確定的其他方向。第五條 農業支持保護補貼用于耕地地力保護的資金,補貼對象原則上為擁有耕地承包權的種地農民。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農業、財政部門要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共同組織實施農業支持保護補貼政策,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政策實施情況進行總結。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組織管理,保障政策的有效實施,支持做好補貼面積核實、補貼公示制度建立、“一卡(折)通”發放資金、推進農民補貼網建設、加強補貼監管等工作。 |
5 |
惠農補貼資金發放 |
惠農補貼資金發放轉報 |
行政給付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等有關規定,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制定了《吉林省惠農補貼資金管理辦法》一、建立專門的政府惠農補貼資金專戶,實行轉賬、專人管理。 二、對糧食直補、農資綜合補貼、糧食補貼、退耕還林、民政救濟、能繁母豬補貼、安居工程、大病救助、農村低保等惠農專項資金,實行“一折通”封閉運行。 三、嚴格執行惠農政策、兌付及時、管理規范、民主評議、張榜公示、體現、公平、公正、公開。 四、建立專門的惠農資金發放檔案,做到數據信息準確,資料歸集完備。 五、加強監督檢查,杜絕違紀違規現象發生。 |
6 |
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吉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托鄉(鎮)農村經濟管理機構負責。 |
7 |
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 |
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2年第73號)第五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三條: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
8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爭議調解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爭議調解 |
其他行政權力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農業部令第47號)第三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
9 |
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 |
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號,2019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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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動產登記受理 |
不動產登記受理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二號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6號)第十四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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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
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
行政裁決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2、《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第四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
12 |
地質災害防治及巡查 |
地質災害防治及巡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
13 |
執法監察動態巡查 |
執法監察動態巡查 |
行政檢查 |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第九條: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所是巡查工作的實施主體,對巡查工作負直接責任。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所的主要負責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對于以鄉鎮(街道)政府作為巡查的實施主體的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加強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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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鄉鎮供水工程設計(實施方案)的審批 |
鄉鎮供水工程設計(實施方案)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吉林省農村水利管理條例》《吉林省農村水利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 興建農村水利工程應當依據流域或區域規劃,履行建設程序,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一條 鄉鎮供水工程建設必須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農村水利總體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工程設計后方可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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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未經核準報廢農村水利工程的處罰 |
對未經核準報廢農村水利工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吉林省農村水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核準報廢農村水利工程的,除限期補辦手續外,并可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 |
16 |
對未經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農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農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動的處罰 |
對未經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農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農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吉林省農村水利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農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農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動的,責令其改正,賠償損失,并視情節輕重處以200元至5000元罰款。 |
17 |
對未經批準,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處罰 |
對未經批準,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吉林省農村水利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除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外,并可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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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對毀壞大壩或其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等行為的處罰 |
對毀壞大壩或其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1991年3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8號發布,2010 年 12 月 29 日國務院第 138 次常務會議修改,2011 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88 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大壩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大壩或者其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
(二)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取土、挖沙、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活動的;
(三)擅自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破壞大壩正常運行的;
(四)在庫區內圍墾的;
(五)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或者堆放雜物、晾曬糧草的;
(六)擅自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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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五條從事工程建設,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目錄第170項,發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
20 |
對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對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21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號,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條: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采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
22 |
退耕還林補助資金 |
退耕還林補助資金 |
行政給付 |
《退耕還林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三十五條 國家按照核定的退耕還林實際面積,向土地承包經營人提供補助糧食、種苗造林補助和生活補助費。具體補助標準和補助年限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
23 |
再生育審批 |
再生育審批 |
行政許可 |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共同提出申請,并出具有關證件或者其他材料。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后,應當簽署意見,由一方戶籍所在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審核。符合再生育條件并且材料齊全的,即時辦理;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婚育信息可以在本省核實的,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婚育信息需要跨省核實的,在二十個工作日辦理。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發給再生育證明;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給予書面答復。 |
24 |
一孩、二孩生育登記 |
一孩、二孩生育登記 |
行政確認 |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個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現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登記,由村(居)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
25 |
城鎮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獎勵 |
城鎮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獎勵 |
行政獎勵 |
《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第二十七條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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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 |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 |
行政給付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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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 |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 |
行政給付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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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4月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對流動人口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組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以下稱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依法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
29 |
傳染病疫情協助防治 |
傳染病疫情協助防治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4年8月28日修訂通過)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第九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有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防治傳染病的宣傳教育、疫情報告、志愿服務和捐贈活動。第六十一條 國家加強基層傳染病防治體系建設,扶持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城市社區、農村基層傳染病預防工作的經費。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4年8月28日修訂通過)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傳播。 |
30 |
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 |
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 |
行政給付 |
民政部關于印發《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規程》的通知 民發〔2014〕169號 三、救災資金的發放與管理(二)確定救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村(居)民小組提名,經村(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村(社區)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
31 |
安全生產狀況監督檢查 |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通過,2014年8月修正)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
32 |
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給付 |
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給付 |
行政給付 |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33 |
社區戒毒 |
社區戒毒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號)第三十三條: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
34 |
兵役登記 |
兵役登記 |
其他行政權力 |
《征兵工作條例》(2002年9月修訂)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單位和本地區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并報縣、市兵役機關批準。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對本單位和該地區的應片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審查,選定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體程度高的應征公民為當年預定征集的對象,并通知本人。” |
35 |
對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給付 |
對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
二、建立健全孤兒保障體系,維護孤兒基本權益
(一)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為滿足孤兒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機構撫養孤兒養育標準應高于散居孤兒養育標準,并建立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地方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及時足額到位;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地方支出孤兒基本生活費按照一定標準給予補助。民政、財政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孤兒基本生活費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專項專用、按時發放,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用于孤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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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最低生活保障金給付 |
最低生活保障金給付 |
行政給付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2月國務院令第649) 第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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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老年人福利補貼 |
老年人高齡津貼 |
行政給付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號)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
38 |
特殊救濟對象補助金給付 |
特殊救濟對象補助金給付 |
行政給付 |
1.〔65〕國內字224號<國務院關于精減退職的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問題的通知>
2.民發〔1980〕第28號,民政部關于精減下放職工退職后發現患矽肺病能否享受40%救濟問題的批復
3.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中央統戰部、中央調查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總政治部《關于抓緊對原國民黨起義、投誠人員落實政策工作的請示報告》中辦發〔198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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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行政給付 |
【規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 明確了兩項補貼制度的總體要求、主要內容、申領程序和管理辦法、保障措施。---引全 |
40 |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 |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 |
行政確認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11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
41 |
臨時救助對象認定 |
臨時救助對象認定 |
行政確認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48條: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
42 |
特困人員認定、救助供養金給付 |
特困人員認定、救助供養金給付 |
行政給付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五條 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辦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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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 |
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 |
其他行政權力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五十八條 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請求、委托,可以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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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對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處罰 |
對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第三十七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集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45 |
對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 |
對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6號)第四十條: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以罰款。 |
46 |
自然災害倒塌和損害住房恢復重建 |
自然災害倒塌和損害住房恢復重建 |
行政給付 |
【法規】《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第二十條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審批。
【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649號)第二十五條 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及時核實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并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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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辦 |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辦 |
行政確認 |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條夫妻決定終生只生(養)育一個子女的,由雙方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證明,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
48 |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修正)
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村財務收支情況;
(二)本村債權債務情況;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
(四)本村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以及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
(五)本村資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出讓情況,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計結果應當公布,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之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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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人口信息統計 |
人口信息統計 |
其他行政權力 |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 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上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
50 |
簽發《產地檢疫合格證》 |
簽發《產地檢疫合格證》 |
其他行政權力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國家林業局第26號令,第十二條,生產、經營應實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生產和經營之前向當地森檢機構備案,并在生產期間或者調運之前向當地森檢機構申請產地檢疫。對檢疫合格的,由森檢機構發給《產地檢疫合格證》;對檢疫不合格的,由森檢機構發給《檢疫處理通知單》。產地檢疫的技術要求按照《國內森林植物檢疫技術規程》的規定執行 |
51 |
對未按照規定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的項目的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的項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2015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52 |
對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等的處罰 |
對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53 |
對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等的處罰 |
對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16日國務院發布 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08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1號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54 |
農村宅基地審核批準 |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核批準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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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地質災害險情情況緊急的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地質災害險情情況緊急的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其他行政權力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二十九條: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56 |
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的發放 |
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的發放 |
行政給付 |
《關于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1〕110號)《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落實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辦發〔2011〕11號) |
57 |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申報 |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申報 |
行政確認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四條: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吉林省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管理實施細則》第三條: 患慢性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伍回鄉生活困難的,可以向戶籍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由縣級民政部門進行初審,由所在市級民政部門(含長白山管委會,下同)審批。 |
58 |
居民戶口簿申領、換領、補領 |
居民戶口簿申領、換領、補領 |
行政確認 |
《吉林省公安機關辦理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業務規范》吉公辦字[2013]69號第一百零四條公民遺失居民戶口簿要求補發的,公安派出所依據戶主提交的居民身份證補發全本戶口簿;戶成員持戶主居民身份證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可以補發全本戶口簿;依據戶成員提交的居民身份證打印僅含首頁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內容的居民戶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和人口信息系統中注明相關情況。 |
59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 |
行政許可 |
《吉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
60 |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 |
61 |
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6號,2007年5月9日國務院令第497號、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令第648號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