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增強制度公平性,保障參保人員基本權益,近日,經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吉林省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制度的實施意見》,決定在全省范圍內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
喪葬補助金補助標準。以上年末我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為基數,按4個月計發,其中2024年喪葬補助金按每人500元計發。已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制度的地方,補助標準低于上述標準的按上述標準執行,補助標準高于上述標準的按原標準執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喪葬補助標準。其中對省定標準所需資金由省和市(州)、縣(市、區)政府按6:4比例分擔;對各地自行提高標準部分,所需資金由市(州)、縣(市、區)政府自行承擔。
喪葬補助金申領條件。領取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在2024年1月1日起死亡的,其遺屬可申領喪葬補助金。同時符合領取其他社會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只能選擇領取其中一項。
喪葬補助金申領方式。申領人應在領取待遇人員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注銷登記并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
(一)線上辦理:網廳端、移動端。
(二)線下辦理:市、縣以及鄉鎮(街道)、村(社區)社會保險基層服務窗口。
申領人辦理注銷登記領取喪葬補助金,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領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證明領取待遇人員死亡的相關材料: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人員失蹤死亡證明材料、承諾書,以上材料提供一種即可。如以上材料均無法提供,應由鄉鎮(街道)、村(社區)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其中應有三個以上知情人,包括領取待遇人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人簽字,并注明死亡時間);
(三)死亡領取待遇人員社會保障卡(銀行卡)。無法提供的,提供法定繼承人的社會保障卡(銀行卡)、書面承諾和相關證明材料。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制度的建立,使參加不同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較公平地享受社會保障,有利于正向激勵參保和引導預期,提升待遇水平,維護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