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2205810135897907/2020-04789 |
分 類: | 權責事項 ; 公告 |
發文機關: | 福民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0年12月07日 |
標 題: | 梅河口市城市街道權責清單 |
發文字號: | 無 |
發布日期: | 2020年12月07日 |
索 引 號: | 112205810135897907/2020-04789 | 分 類: | 權責事項 ; 公告 |
發文機關: | 福民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0年12月07日 |
標 題: | 梅河口市城市街道權責清單 | ||
發文字號: | 無 | 發布日期: | 2020年12月07日 |
梅河口市城市街道權責清單 | |||||||
序號 | 業務 條線 |
事項名稱 (主項) |
事項名稱 (子項) |
事項類別 | 設定依據 | 法定 層級 |
運行 層級 |
1 | 婦聯 | 婦女權益保障 | 婦女權益保障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修正)。 第三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第四十七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 街道 | 街道 |
2 | 民政局 |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狀況定期核查 |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狀況定期核查 | 行政檢查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2月國務院令第649號) 第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
街道 | 街道 |
3 | 民政局 | 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 | 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 | 行政確認 | 《關于轉發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吉政發〔2009〕78號) 第三章 認定機關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章 認定程序(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經辦機構接到申請后,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及授權書,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的收入狀況、財產及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定。 第五章 認定程序(二)街道(鄉鎮)初審(三)核查中心復核(四)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民政部門以及經辦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箱,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五章 認定程序(二)縣(市、區)民政部門接到核查中心的同意意見后,要在申請人所在社區進行公示7日,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予以審批。 |
街道 | 街道 |
4 | 民政局 | 居民公約備案 | 居民公約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1996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四條 由居民會議討論制定的居民公約,報街道辦事處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由居民委員會監督執行。 |
街道 | 街道 |
5 | 衛健局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4月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對流動人口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組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以下稱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依法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 街道、社區 | 街道、社區 |
6 | 衛健局 | 傳染病疫情協助防治 | 傳染病疫情協助防治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4年8月28日修訂通過)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第九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有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防治傳染病的宣傳教育、疫情報告、志愿服務和捐贈活動。第六十一條 國家加強基層傳染病防治體系建設,扶持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城市社區、農村基層傳染病預防工作的經費。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4年8月28日修訂通過)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艾滋病的防止工作,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傳播。 | 街道 | 街道 |
7 | 消防大隊 | 消防安全檢查 | 消防安全檢查 | 行政檢查 | 《消防法》(2019年4月修訂)第三十一條: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 街道 | 街道 |
8 | 自然資源局 | 地質災害險情情況緊急時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地質災害險情情況緊急時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其他行政權力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11月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二十九條: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基層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街道 | 街道 |
9 | 衛健局 | 城鎮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獎勵 | 城鎮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獎勵 | 行政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
擬準入 | 街道 |
10 | 民政局 | 老年人福利補貼 | 老年人高齡津貼 | 行政給付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號)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 擬準入 | 街道 |
11 | 民政局 | 對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給付 | 對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 二、建立健全孤兒保障體系,維護孤兒基本權益 (一)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為滿足孤兒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機構撫養孤兒養育標準應高于散居孤兒養育標準,并建立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地方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及時足額到位;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地方支出孤兒基本生活費按照一定標準給予補助。民政、財政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孤兒基本生活費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專項專用、按時發放,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用于孤兒。 |
擬準入 | 街道 |
12 | 民政局 | 特困人員認定、救助供養金給付 | 特困人員認定、救助供養金給付 | 行政給付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 第一章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第三章第十四條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
擬準入 | 街道 |
13 | 民政局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行政給付 |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 明確了兩項補貼制度的總體要求、主要內容、申領程序和管理辦法、保障措施。 | 擬準入 | 街道 |
14 | 民政局 |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 |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 | 行政確認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11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 擬準入 | 街道 |
15 | 民政局 | 臨時救助對象認定 | 臨時救助對象認定 | 行政確認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48條: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 鄉鎮街道 | 街道 |
16 | 衛健局 |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辦 |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辦 | 行政確認 |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條夫妻決定終生只生(養)育一個子女的,由雙方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證明,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 鄉鎮街道 | 街道 |
17 | 衛健局 | 一孩、二孩生育登記 | 一孩、二孩生育登記 | 行政確認 |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個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現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登記,由村(居)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 鄉鎮街道 | 街道 |
18 | 武裝部 | 兵役登記 | 兵役登記 | 其他行政權力 | 《征兵工作條例》(2002年9月修訂)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單位和本地區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并報縣、市兵役機關批準。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對本單位和該地區的應片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審查,選定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體程度高的應征公民為當年預定征集的對象,并通知本人。” | 街道 | 街道 |
19 | 應急局 | 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 | 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 | 行政給付 | 民政部關于印發《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規程》的通知 民發〔2014〕169號 三、救災資金的發放與管理(二)確定救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村(居)民小組提名,經村(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村(社區)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 鄉鎮街道 | 街道 |
20 | 應急局 | 安全生產狀況監督檢查 | 安全生產狀況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通過,2014年8月修正)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 鄉鎮街道 | 街道 |
21 | 應急局 | 防汛工作檢查 | 防汛工作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八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 | 擬準入 | 街道 |
22 | 應急局 | 自然災害應急救助 | 自然災害應急救助 | 行政給付 |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自然災害發生并達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及時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三)緊急調撥、運輸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和物資,及時向受災人員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 擬準入 | 街道 |
23 | 自然資源局 | 地質災害防治及巡查 | 地質災害防治及巡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十五條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 擬準入 | 街道 |
24 | 自然資源局 | 執法監察動態巡查 | 執法監察動態巡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工作規范》(國資發〔2009〕127號)第九條 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所是巡查工作的實施主體,對巡查工作負直接責任。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所的主要負責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對于以鄉鎮(街道)政府作為巡查的實施主體的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加強業務指導。 |
擬準入 | 街道 |
25 | 衛健局 | 人口信息統計 | 人口信息統計 | 其他行政權力 |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 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上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 各級 | 縣鄉級 |
26 | 衛健局 |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 |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 | 行政給付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
各級 | 縣鄉村級 |
27 | 衛健局 |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 |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 | 行政給付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
擬準入 | 縣鄉村級 |
28 | 衛健局 | 再生育審批 | 再生育審批 | 行政許可 |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共同提出申請,并出具有關證件或者其他材料。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后,應當簽署意見,由一方戶籍所在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審核。符合再生育條件并且材料齊全的,即時辦理;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婚育信息可以在本省核實的,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婚育信息需要跨省核實的,在二十個工作日辦理。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發給再生育證明;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給予書面答復。 | 縣級 | 鄉鎮級 |
29 | 司法局 | 社區戒毒 | 社區戒毒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號)第三十三條: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 社區 | 鄉鎮級 |
30 | 公安局 | 居民戶口簿申領、換領、補領 | 居民戶口簿申領、換領、補領 | 行政確認 | 《吉林省公安機關辦理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業務規范》吉公辦字[2013]69號第一百零四條公民遺失居民戶口簿要求補發的,公安派出所依據戶主提交的居民身份證補發全本戶口簿;戶成員持戶主居民身份證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可以補發全本戶口簿;依據戶成員提交的居民身份證打印僅含首頁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內容的居民戶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和人口信息系統中注明相關情況。 | 鄉鎮級 | 鄉鎮級 |
31 | 市場局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 | 行政許可 | 《吉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 縣級 | 鄉鎮級 |
32 | 市場局 |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 | 縣級 | 鄉鎮級 |
33 | 市場局 | 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6號,2007年5月9日國務院令第497號、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令第648號修改) | 縣級 | 鄉鎮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