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監督指導全市各部門對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 、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組織制定我市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
(二)組織擬定全市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計劃,參與編制全市可持續發展綱要;組織擬定和辯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定期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
(三)負責市管和通化市環保局授權管理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三同時”審查;受市政府委托對市內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發展計劃進行戰略環境影響評價。
(四)監督對生態環境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和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及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
(五)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對環境污染糾紛進行行政仲裁;指導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示范區建設
(六)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正稽查;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組織征收排污費,并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七)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負責本市監測網和信息網的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八)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推廣防治污染的新產品、新技術,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組織協調利用外資項目工作。
(九)負責核安會、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對核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十)負責下屬單位編制和人員管理;負責全市環保隊伍建設;制訂業務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總結推廣環境保護先進典型。
(十一)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