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于農業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農業執法檢查、監督;研究、制定全市農業發展戰略、總體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措施,并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全市農業生產、流通、分配、農業投入與勞動管理;研究提出農業體制改革意見,并在市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發展優質高效農業規劃,負責全市糧食和特產業的結構調整、資源配置與開發、產業間綜合平衡和農業的組織、調度。
(三)參與研究制定和調整全市農產品和農資價格、農村信貸、農村稅收和財政補貼政策;運用經濟調節手段調控市場,引導生產。
(四)組織全市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的建設;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組織農村承包合同、財務管理和審計;負責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監督管理、農村收益分配和農業生產效益評價;協調農村內部多種經濟利益關系。
(五)組織全市農業科研課題攻關、農業科研成果的鑒定、農業技術普及推廣、農業高新技術的引進與開發;歸口管理所屬科研單位;負責農業信息服務體系的建設及農業經濟與科技信息的采集、整理、發布。
(六)研究制定全市農業產業化發展目標的措施,提出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的發展方向和指導措施;研究提出農資年度和中長期需求計劃;組織協調農(特)產品加工與流通,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負責全市管理權限內農業產業建設項目立項和報審。
(七)負責全市農墾企業發展規劃、業務指導及宏觀管理;負責全市農村能源工作規劃和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農業資源的調整、區劃、保護、開發、綜合利用和保護管理。
(八)負責全市各類農科教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培訓;指導農業廣播電視教育、農業實用技術教育和“綠色證書”教育工作。
(九)組織實施農業各產業產品及綠色食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和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種子、農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監測、鑒定和執法監督管理;組織市內生產及流入市內的種子、農藥、有關肥料等產品的登記。
(十)負責全市農業外向型經濟開支、勞務輸出、外事往來的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農業經濟咨詢和農產品流通的有關組織工作。
(十一)負責局屬企事業單位的法人資格、權利、義務認定,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財務、勞資、人事的管理與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勞模、農業系統模范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和管理及農業系統技術職稱的評審管理。
(十二)負責局系統黨建工作和紀檢工作;承擔局系統基層領導班子建設;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承擔局系統老干部、工會、計生、共青團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