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方針、政策、法規,根據新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研究擬定財政稅收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承擔新區(市)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市本級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受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國庫集中支付工作,承擔財政資金的調度和撥款工作。
(四)負責研究制定預算管理績效管理制度,監督、指導預算部門及預算單位開展預算績效管理評價工作。
(五)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六)組織擬訂本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擬訂新區管委會(市政府)采購制度并監督管理。
(七)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防范政府債務風險。統一管理新區管委會(市政府)的內外債務。
(八)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貫徹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九)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市會計工作,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貫徹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市的代理記賬業務。組織和實施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
(十)管理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十一)負責制定鄉鎮財政管理體制,妥善處理本級與鄉鎮間的利益分配關系,調動鄉鎮發展經濟、增收節支的積極性。負責指導鄉鎮財政工作。
(十二)監督財政收支及財務活動。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指導和管理罰沒工作。
(十三)制定財政干部教育發展規劃,組織財政人員培訓。
(十四)完成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和梅河口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